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遵循学院章程,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确保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院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组)为单位,在各选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名。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全体教职工总数中所占比例,结合学院实际,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的比例为:
(一)教职工人数在30—100人的,代表人数应占职工总数的30%;
(二)教职工人数在50—100人的,代表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
(三)教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应占职工总数的20%;
(四)不足25人的,代表人数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50%。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一线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不超过20%;少数民族教职工代表应当不低于其在本院教职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全体会议有权更换或者撤换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
(一)对本院涉及教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就学院工作向院领导、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诉求的权利;
(三)对本院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本院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四)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教职工群众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参加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巡察巡视、质询等代表团(组)活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
(六)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教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候选人一般应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20%,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当选的代表应当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6个月以上,其代表资格终止。在本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
(二)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或教代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选举程序予以增补。
(三)教职工代表因违法违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学院开除、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严重失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教职工代表的义务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为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工会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特邀代表一般为有影响、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领导、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或其他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内部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机制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正式代表总数的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本细则规定确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外,其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对学院及全体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应当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学院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提交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报告,报告内容为拟召开教代会次数、上次换届时间、本次召开日期、主要议题议程、选举方案和大会筹备委员会建议机构及名单。
届中会议,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制定选举方案,组织各选举单位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三)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建议,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
(四)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及建议人选;提名学院劳动人事关系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民主管理、参政议政程序方法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征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
(八)建立教职工代表联系与管理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九)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十)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根据学院实际需要设定,
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妇女工作、教育教学、财经工作和生活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
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相关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收集整理、讨论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制定方案草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工作的决议或决定情况。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接受大会主席团的领导。大会主席团成员在正式代表中推选,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一线教职工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1人和执行主席若干人,视实际情况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大会筹备委员会或本届工会委员会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团会议上举手表决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组)对各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组织大会审议文件的修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常务主席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处理大会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主持召开主席团会议。大会执行主席的职责,是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按照大会日程和议程,主持全体代表大会。
主席团可实行常任制。即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首次会议上选出的主席团负责主持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次会议。若届内主席团成员有变动,可进行调整补选。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应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任务的各项相关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关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专项工作制度等。
(一)基本工作制度。学院应按照本细则研究制定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是学院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依据和操作规程,力求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要根据学院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二)有关会议制度。学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会议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落实。会议制度一般有联席会议制度、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制度、代表团(组)会议制度、代表质询会议制度等。
(三)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教职工代表活动制度是教职工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职工代表调查研究制度、教职工代表巡视督查制度等。
(四)专项工作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项工作制度一般包括代表选举及管理办法、提案征集处理办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代表培训制度、代表述职制度、教代会评估办法等制度。
第七章 大会召开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分为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闭会期间四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主要任务:
1.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学院党、政、工负责人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之一。筹备委员会设秘书组、会务组、组织组、宣传组、提案组、安全保障组等若干临时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分工:
——秘书组主要负责起草领导讲话、上报文件、大会报告、大会总结及其他大会文件、函件;负责大会记录,收集和整理代表讨论情况及意见、要求;按主席团会议指示,草拟工作报告、决议(草案)等;
——会务组主要负责大会会务保障工作。负责拟定大会议程、日程、编制会议经费预算。设计和布置会场,安排主席台座次;安排代表医疗、交通,承担大会的各项联系、联络与通知、统计工作。
——组织组主要负责起草、修改并完善学院章程,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建议名单,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制定代表选举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方案。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集体协商代表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代表;制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及程序,编印民主评议表、民主测评表,组织领导干部民主评议与测评工作。组织代表签到、分发大会文件和资料。
——宣传组主要负责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教育、大会新闻报道,重点代表、英模人物专访、大会精神宣传解读;编写会议简报、新闻通稿;媒体联系与接待、收集媒体评论、友邻学校函电、贺信;会议宣传专版专栏制作、评比与表彰;会议期间的文化艺术活动安排与组织。
——提案组主要负责提案征集与审议工作。起草印发提案征集通知,指导各代表团提案初审工作;提案审议、起草提案工作报告;收集大会分组审议立案的提案情况、起草大会审议通过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安全保卫组主要负责会场安全保卫、医疗保健等工作。
(二)预备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预备会议通过各项议题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6.教代会换届时,审议通过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三)正式会议阶段主要任务:
1.大会开幕式主要议程:
(1)学院行政负责人作学院工作报告。
(2)有关负责人作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3)提案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报告。
(4)有关负责人作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或其他专题报告。
(5)工会负责人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教代会和工代会合开的,应增加以下内容:学院工会主席做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负责人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做经费审查情况工作报告;原则上,学院应分别召开教代会和工代会;
2.召开代表团(组)会议:
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学院章程、文件、方案、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完善、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报告。
3.大会选举与表决:
(1)教代会换届时组织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2)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的,如遇换届还应组织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
(3)对大会决议、决定、方案进行表决;
(4)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四)闭会期间主要任务:
1.学院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组)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能要求开展工作。
3.组织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查研究活动、监督检查活动、巡视咨询活动等。
4.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提案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职工智慧、表达教职工诉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教代会召开前至少15天,将提案征集表发给代表,在教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内容。主要为本院改革发展、专业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师德师风建设、建功立业、创先争优竞赛、教职工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牵涉到本院内涵建设、长远发展、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提案原则。一要符合法律法规、依法治校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内;二要符合学院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的原则。即所提提案必须是学院权限所能解决、安排、处理的提案;三要符合议大事的原则。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须是关注学院整体建设、专业建设、质量建设和教职工群体利益和全面发展等重大问题的提案,个人意见、个人建议不宜提交大会审议;四要符合规范填制的原则。即提案人必须遵守提案格式,工整填写,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两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一案多事或没有附议人的提案为废案,不得提交大会审议。
(三)提案处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将立案提案,以书面形式转交学院主要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召开提案处理专题会议,对提案进行逐条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提案处理单上签署意见,明确处理部门与落实时限。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释。
立案提案的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落实情况的意见。
(四)提案检查。提案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要随时检查和督促。
(五)提案奖励。学院应对优秀提案、落实提案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
第三十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院党委的领导下,由民主评议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各级党组织考核领导干部工作、年终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负责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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