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爱心救助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12-0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切实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教职工归属感和荣誉感,建立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爱心救助金,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爱心救助金(以下称“救助金”)是指以学院经费划拨的方式,用于帮扶因重大疾病住院、遭受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的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划拨五至十万元列入预算用于救助金专项支出,同时根据救助金的使用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划拨金额。

 

第三章 帮扶对象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救助金帮扶: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数额超过两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事故损失,经商业保险赔偿后,个人支付部分超过两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因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伤残病故,个人支付部分超过两万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六个月以上),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因公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六个月以上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六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金帮扶范围:

(一)不履行公民义务的;

(二)违反党纪国法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其他不宜纳入帮扶范围情形。

 

第四章 申报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教职工向所在系(部)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救助金资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或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造成经济损失等相关证明。同一人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报1次。

第八条 调研初审。各系(部)处(室)、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在收到教职工申请三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研初审,并采取一定方式在本系(部)处(室)、党总支(机关党支部)内公示,对于符合救助范围的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对于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则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复审。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教职工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召开教职工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需资助的额度及帮扶形式。

第十条 公示。通过公示栏和校园网在全院范围内对拟帮扶教职工、资助金额及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向被帮扶教职工发放帮扶资金。

 

第五章 教职工爱心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人员组成:

教职工爱心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由分管工会工作院领导担任主任,工会副主席、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各系(部)、组织部、计财科推荐的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爱心救助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学院相关规定和救助金的情况,不断完善与修订本办法;

(三)在必要的时候,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商讨救助金使用及管理的重大事项,对救助金使用申请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委员会成员和各系(部)处(室)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须有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议事结论须经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帮扶标准

第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情形之一的,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含2万)的,对超出部分按比例给予帮扶;3万元以内的(含3万)按20%、3万--5万元(含5万)按25%,5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分别给予帮扶;帮扶救助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第四、五款情形之一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教职工困难实际情况,依据每年救助金总额,确定帮扶救助金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救助金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设立、使用和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一定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救助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救助金。对救助金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接受救助金帮扶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向其追回救助金,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通过虚开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凭证骗取救助金的;

(二)帮扶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出现明显与其家庭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现象的;

(三)帮扶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将救助金用于证券投资、住房买卖等商业用途的;

(四)帮扶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违法乱纪,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救助金帮扶使用范畴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辞职、辞退、开除教职工不享受救助金帮扶申请。

第二十二条 救助金帮扶与困难职工救助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