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爱心救助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12-0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7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凝聚集体力量,帮助学院有困难的学生,增强学院凝聚力和感召力,建立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爱心救助金,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爱心救助金(以下称“救助金”)是指以学院经费划拨的方式,用于帮扶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及突发意外伤害致残等学生的资金。

第三条 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救助金从学院学生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章   帮扶和使用对象

第五条 学院学生本人因发生重大疾病及突发意外伤害致残等住院治疗,且在医保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家庭仍然无力负担所剩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数额超过五千元的可以申请救助金帮扶。

第六条 经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议,应当给予资助的特殊情况。

第七条 各系(部)因学生患急病等住院治疗急需使用救助金垫付医疗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纳入救助金帮扶范围:

(一)违反院纪院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违背社会道德的;

(三)其他不宜纳入帮扶范围情形。

 

第四章  申报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报。申请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救助金资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或乡镇以上提供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证明。

第十条 由系(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研初审,并采取一定方式在本系(部)进行公示,对于符合救助范围的报学院学生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对于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则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需资助的额度及形式;

召开学生救助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出的资助金额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对拟帮扶学生、资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救助理

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讨论、研究,提出帮扶方案并按规定发放互助金。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向帮扶学生发放帮扶资金。

第十四条 各系(部)急需使用救助金为患急病等住院治疗学生垫付医疗费的,由系(部)提出申请,学生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系(部)学生规模,约定使用金额并进行公示,系(部)按学期结算、归还,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生爱心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人员组成

学生爱心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计财科、学生处、团委、医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爱心互助金整体运作与管理;

(二)负责《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爱心救助金使用及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不断完善与修订;

(三)负责爱心救助金补助的审核与审批。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须有2/3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议事结论须经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帮扶标准

第十八条 帮扶金额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结合学生困难实际情况,确定帮扶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000元。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救助金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设立、使用和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救助金管理委员会采取一定方式,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救助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救助金。对救助金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接受救助金帮扶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向其或所在系(部)追回救助金,并取消申报资格。

(一)虚开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凭证骗取救助金的;

(二)帮扶期间,个人出现高消费现象的;

(三)帮扶期间,个人违反院纪院规的;

(四)其他不符合救助金帮扶使用范畴的情况。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111日起施行。